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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事件得到解决

1998-07-07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吕贤如 我有话说

本报曾于5月26日四版头条发表《警惕“商标大鳄”扰乱市场》一文,揭露“深圳外贸”公司利用《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抢注大批本属于几十家上市公司和公众熟知企业的商标以牟取暴利,大量企业为此受到困扰。这一报道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普遍关注。如今有了下文——

7月6日,记者从国家工商局获悉,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商标恶意抢注事件得到解决: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经过充分调查分析,根据《商标法》第27条第1款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5)项规定,于7月3日撤销了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67件商标,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简称并意图转让的48件,涉及列入《委托转让商标一览表》的19件。

另外,对被提出注册不当或争议的“中侨”、“兰生”、“佳宁娜”等10件商标,将由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裁定;对被提出异议的“长虹”、“实达”、“恒安”等22件商标,将由商标局按照异议程序依法裁定;对该公司注册的其他商标,商标局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撤销。

自1995年12月以来,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先后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了200多件商标注册申请,截至1998年7月2日被核准注册156件。其中有一部分是将与“凤凰”、“熊猫”、“伊利”、“佳宁娜”等几十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文字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有一部分是将与富岛基金、国嘉实业、兰生股份、望春花等几十家上市公司简称相同的文字,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注册。

该公司在注册这些商标后,即联系商标转让事宜,明示要转让的各商标的参考底价,其中“熊猫”商标340万元,“大京九”商标310万元。该公司还向社会公开发文,表示“以投入的成本费用作为基数与相关上市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商标转让事宜)”。

商标局认为,该公司短时间内大量注册与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和上市公司简称相同的商标,反映出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注册的恶意;在注册后随即联系有偿转让,体现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而是为了通过转让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属于商标不正当注册行为。

有关人士强调,这次事件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诚实信用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想通过不劳而获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

有关人士指出,商标权利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一种私权,更多地需要企业自主和自觉地去主张和实现。企业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主要是,企业要不断提高和增强商标注册意识和商标保护意识,及时在企业准备发展的领域注册自己的商标,特别是当商标经使用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后,尤需如此。事实上,确有不少企业因商标意识淡薄使抢注者得逞。再有,企业应随时关注自己的商标注册使用情况,发现他人将属于自己的商标注册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利,并配合有关机关及时纠正不法注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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